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56號原告 馮仁春 被告金華大學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黎萬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之標的屬於財產權訴訟,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意旨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應補繳裁判費1萬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