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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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棟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愛珠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鐘麗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25,713元,應繳裁判費179,464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8,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