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02號原告 沈維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維斌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09,7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21,87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玉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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