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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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20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毓馨 債務人戴主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壹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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