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子賢(原名游佳榮)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子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子賢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0年,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6年5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游子賢因犯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7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其入監服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5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781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附表:
┌─┬──┬──────┬──┬──────┬──────┐│編│判決│案號│案由│宣告刑│判決日期││號│機關│││││├─┼──┼──────┼──┼──────┼──────┤│1│桃園│89年度訴字第│竊盜│有期徒刑1年8│90年5月21日│││地院│1112號││月(嗣因累犯│││││││更定其刑為1│││││││年10月)││├─┼──┼──────┼──┼──────┼──────┤│2│桃園│89年度訴字第│搶奪│有期徒刑2年│90年5月21日│││地院│1112號││(嗣因累犯更│││││││定其刑為2年2│││││││月)││├─┼──┼──────┼──┼──────┼──────┤│3│臺灣│91年度上重更│強盜│有期徒刑15年│91年6月13日│││高院│(一)字第13號││││├─┼──┼──────┼──┼──────┼──────┤│4│桃園│92年度訴字第│毒品│有期徒刑4年│92年4月15日│││地院│131號││有期徒刑3年││├─┼──┼──────┼──┼──────┼──────┤│5│桃園│92年度訴字第│恐嚇│有期徒刑4月│92年4月15日│││地院│131號│取財│(嗣減刑為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