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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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13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淑美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1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