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95號原告 朱愛華 被告尚億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沼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12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109年5月22日發生送達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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