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字第12號再審原告 蘇淑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麗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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