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9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9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3475號),本院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吳政樺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咖啡包肆包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含第二級毒品甲基│1包│檢驗前淨重:5.920公克│││卡西酮咖啡包││檢驗後淨重:5.411公克│├──┼────────┼──┼───────────┤│2│含第二級毒品甲基│1包│檢驗前淨重:6.631公克│││卡西酮咖啡包││檢驗後淨重:6.011公克│├──┼────────┼──┼───────────┤│3│含第二級毒品甲基│1包│檢驗前淨重:0.965公克│││卡西酮咖啡包││檢驗後淨重:0.456公克│├──┼────────┼──┼───────────┤│4│含第二級毒品甲基│1包│檢驗前淨重:6.012公克│││卡西酮咖啡包││檢驗後淨重:5.456公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