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02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官柏燁 、官天祐、官鈞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明被繼承人 官志鴻 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02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官柏燁 、官天祐、官鈞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明被繼承人 官志鴻 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