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285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志龍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6號,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陳彥年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