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聖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聖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檢驗,確認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核屬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05號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5月30日釋放出所,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被告於前開施用毒品案件遭查獲時,遭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等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存卷可參(毒偵字卷第31、33頁),足認上開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係違禁物無訛。因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姿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宜臻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及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592公克,驗餘重量0.0537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315公克,驗餘重量0.026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