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0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0571號聲請人 張聖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昇豐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本票原本、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表明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並為付款之請求?表明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2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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