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049號債權人陳淑美上列債權人陳淑美因與債務人王麗雅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淑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系爭票據請求利率及利息起算日為何?請具狀釋明之。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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