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637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凌𣱣寶代理人 鄒淑鄖 債務人 林瑞陽
陳玉婷
一、債務人林瑞陽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瑞陽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玉婷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