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2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3月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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