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原告與被告基隆市立醫院、法定代理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