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05號原告遠雄新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忠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晏吉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