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91號債權人探索21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雅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彥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又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20條第2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29條定有明文。又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主張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然查債權人僅檢附民國(下同)100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並提出存證信函及送達證明釋明業依法向債務人催繳,然債權人未能提最新向主管機關報備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變更准予被查之證明文件、所附單據與所請求金額不符、所提存證信函影本顯示債務人尚未積欠逾二期之費用或相當於兩期費用之金額,亦未提出債務人所有債權人之大廈門牌建物登記謄本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以致本院無從認定債權人之請求為有理由,經本院於112年3月17日函知債權人應於文到五日內補正上述事項,該通知並於同年月23日送達,然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則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文件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具有所主張之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