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23號原告 何榮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10,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416元。
二、被告聖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被告 宋鍾淑惠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