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農業生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俊煌 相對人永興全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茂捷冷凍食品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日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動產所在地係位屏東縣九如鄉,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高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