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原告 施博皓 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被告 黃芳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簡上字第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何玉鳳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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