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文龍 代理人 陳瑞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附表:107年度除字第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謝祝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107年3月31日│70,000元│2Y0000000│││││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