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姝妤 選任辯護人 黃譓蓉 律師
張藝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益全 上訴人即被告 林劉秀珍 上訴人即被告 林韋守 上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莊國禧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姝妤 、林益全、林劉秀珍、林韋守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姝妤、林益全、林劉秀珍、林韋守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執行羈押,至112年6月1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等人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12年6月1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于君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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