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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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86號

抗告人即 蔣敏洲

原告

上列抗告人因與 楊嵎琇 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本院裁定(113年度豐補字第18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此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準用同法第483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3年3月4日所為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之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裁定之一種,既無准許抗告之特別規定,即在不得抗告之列。

三、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曹宗鼎 

不得再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許家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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