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甲○○
被 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新小字第153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3月26日上午9時2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張豐榮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仟肆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張豐榮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