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0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0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0114號聲請人乙○○原名 崔守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2張本票分別之正確發票日。
二、請陳明是否請求利息,如要請求,請補正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其請求之利率。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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