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5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業經本院板橋簡易庭於民國96年5月30日判決在案,茲上訴人乙○○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價(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指上訴聲明第二項第㈠點部分)及67,320元(指上訴聲明第二項第㈡點部分),合計167,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胤瑮?????????法?官?黃若美?????????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