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0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5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宣告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宣示判決筆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核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不合,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施用一級)│(施用二級)│├─────────┼────────────┼────────────┼────────────┤│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10.08│96.08.24│96.08.24││年月日││││├─────────┼────────────┼────────────┼────────────┤│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南投地檢96年度│南投地檢96年度│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1737號│毒偵字第1690號│毒偵字第1690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88號│96年度訴字第1185號│96年度訴字第118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12.31│96.12.31│96.12.31│├───┼─────┼────────────┼────────────┼────────────┤││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88號│96年度訴字第1185號│96年度訴字第1185號││├─────┼────────────┼────────────┼────────────┤││判決確定││││││日期│97.01.21│97.01.21│97.01.21│└───┴─────┴────────────┴────────────┴────────────┘┌─────────┬────────────┬────────────┬────────────┐│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施用一級)││├─────────┼────────────┼────────────┼────────────┤│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減刑後之刑度)││││├─────────┼────────────┼────────────┼────────────┤│犯罪日期│96.10.26│96.11.23│││年月日││││├─────────┼────────────┼────────────┼────────────┤│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南投地檢96年度│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2027號│毒偵字第2027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93號│97年度訴字第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3.18│97.03.18││├───┼─────┼────────────┼────────────┼────────────┤││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93號│97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確定││││││日期│97.04.14│97.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