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1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蕭志正 相對人 孟衛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昱㚬於民國101年8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8月5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林昱㚬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林昱㚬分別於101年8月14日、101年8月20日、104年6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950,000元、350,000元、150,000元,共1,450,000元,均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林昱㚬分別自105年6月14日、105年6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林昱㚬尚負欠聲請人本金1,134,18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債務人林昱㚬已於105年7月
25日死亡,相對人孟衛庭為其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並由相對人孟衛庭繼承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影本、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5年11月15日通知相對人孟衛庭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相對人孟衛庭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11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東埔││305│建│82.24│全部│孟衛庭│├──┼───┼────┼────┼────┼────────┼─┼─────────┼──────┼──────┤│002│南投縣│埔里鎮│東埔││306│建│106.11│全部│孟衛庭│└──┴───┴────┴────┴────┴────────┴─┴─────────┴──────┴──────┘┌────────────────────────────────────────────────────────────────┐│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1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69│東昇一街50號│東埔段305、306│住家用、鋼鐵造│一層:71.58,合││全部│孟衛庭││││││地號│有牆、1層│計:7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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