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05號原告祥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凡皓 被告 蔡明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明翰、第三人廣臣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經被告蔡明翰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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