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42號原告 張戴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茂樹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萬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