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83號聲請人 陳阿樂 即展昇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已於民國112年5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期間已屆滿,然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第564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8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8號民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前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陳慶昀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001信利營造有限公司游永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朴子分行112年5月10日1,505,000元GE0000000展昇工程行002信利營造有限公司游永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朴子分行112年6月10日1,506,264元GE0000000展昇工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