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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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 沈宜禛 律師原告 陳美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陳美然與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等人間本院112年度醫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為原告訴訟代理人,其具狀聲請交付民國112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茲因聲請人僅表示其為該事件原告陳美然之訴訟代理人,為瞭解112年12月22日開庭內容,爰聲請交付該次法庭錄音光碟。然聲請人為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12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有到場執行律師職務,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顯然知悉開庭內容,此外聲請人復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需聲請該次庭期錄音內容之理由。爰依上開說明,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究為原告陳美然?抑或原告訴訟代理人,亦請一併說明。如為原告陳美然,則請原告以個人名義補正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蘇春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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