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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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95號上訴人BN000-A112028年籍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BN000-A112028A年籍詳卷送達代收人 江鎬佑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鄧吉良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5萬元,應徵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