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63號原告 陳玟妤
張淨雯 胡廷安 許佳雯 楊耀輝 盧鈺云 陳曉君 邱鈺齡 黃敏瑄 劉又瑄 陸敬雯 黎欣怡 鍾昀晏 陳一榕 吳芳瑜 黃宇辰 李陳桂 鄭淳方 李冠臻 吳湘陵 陳宣翰 陳歆妮 張家萍 前二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鄒瑞員 上列原告與被告知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肆萬陸仟捌佰零捌元(計算式詳見附表),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參佰零伍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陸仟柒佰陸拾捌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蔡易庭附表:原告請求金額(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姓名積欠薪資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請求金額合計1陳玟妤167,09998,13655,878321,1132張淨雯60,54010,63912,21783,3963胡廷安60,55632,82526,129119,5104許佳雯66,44525,43423,078114,9575楊耀輝80,25410,51615,773106,5436盧鈺云59,20590,22031,313180,7387陳曉君42,41525,95312,40780,7758邱鈺齡53,0975,9294,95863,9849黃敏瑄67,67426,56814,217108,45910劉又瑄44,8718,3798,93762,18711陸敬雯90,27014,23416,267120,77112黎欣怡25,8753,8964,93434,70513鍾昀晏25,9593,2182,07631,25314陳一榕24,0873,0511,96829,10615吳芳瑜67,9313,8737,74679,55016黃宇辰13,9777421,15615,87517李陳桂51,70952,19511,825115,72918鄭淳方25,88926,0786,95458,92119李冠臻33,49520,7569,56163,81220吳湘陵23,47511,4837,01841,97621陳宣翰50,4887,0778,71066,27522陳歆妮23,0043,0302,21728,25123張家萍18,9220018,922共計1,946,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