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三七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住台北市○○路○段○○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華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廖裕輝陳燦堅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佰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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