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9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瓊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50564元│5月17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8077元│5月17日││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0921號)
(一)債務人郭瓊娥於民國93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5月03日起至民國95年05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5月16日止累計128,593元正未給付,其中50,564元為本金;77,945元為利息(2005/12/6~2014/05/1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郭瓊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5月16日止累計107,556元正未給付,其中38,077元為消費款;65,879元為循環利息(2005/9/23~2014/05/16);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