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冠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45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参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563號被告沈冠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3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沈冠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398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9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9月28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563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扣案被告所持有之殘渣袋3包,經乙醇溶液沖洗檢驗之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見111偵16631號卷第79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