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溪埤
李咨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507號、103年度偵字第52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淳詒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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