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臺灣基督教迦南會法定代理人 張思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四屆108年第5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計2條(詳如條文對照表),依民法第62、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並提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記錄、內政部函、法人登記證書等為憑。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其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其中第四條為聲請人辦理之目的事業,第十六條為聲請人預算及決算呈報核備時間,上開二條文之變更,與董事會之組織、管理方法、維持財團之目的及保存其財產均無關,並不屬於依民法第62、63條規定須經由本院裁定變更之事項,無須向本院請求裁定變更,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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