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62號上訴人 陳武煥
黃素緣 陳朝尹 陳朝蔚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林久美 間修復漏水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