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寀樺 即 郭珊如 即 郭玲淇 代理人 洪瑞霙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田剴崙 、 陳宗惠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 游智泉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雅如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昇銓 、 謝天時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鄭資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代理人 楊道利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對人即債權人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即債務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中,關於第二期加計分配予各債權人之金額,應更正如附件之更生方案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於更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