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寀樺郭珊如郭玲淇 代理人 洪瑞霙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田剴崙陳宗惠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游智泉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雅如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昇銓謝天時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鄭資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代理人 楊道利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對人即債權人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即債務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中,關於第二期加計分配予各債權人之金額,應更正如附件之更生方案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於更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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