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易緝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緝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金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魏金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簡字第279號)而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