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醫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醫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醫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琪富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16號、2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琪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梁琪富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見本院102年度醫訴字第4號卷第32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凃啟夫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紜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