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再審聲請再審聲請訴救選任訴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830號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海豚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880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88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僅略以:其為低收入戶,無資力且缺乏信用技能,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惟未提出證據釋明其無資力支付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此部分聲請即屬不應准許。又原確定裁定並非依法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自無須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亦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李文賢法官謝說容法官林玉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