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77號聲明人 吳憶建 上列聲明人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第三審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3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吳憶建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錦印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高玉舜法官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