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雄秩字第202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林資惠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
年8月2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8721789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及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
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再次違反,處停止營業伍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08年7月28日3時43分。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號1樓時尚音樂酒吧(營業
登記:瑪迪飲品店)。
㈢行為:甲○○為時尚音樂酒吧之實際負責人,前於108年2
月24日縱容少年周○萱於深夜聚集其內,未即時報告
警察機關,經本院依108年度雄秩字第32號裁定停止
營業參日在案,仍不知警惕,再次於上揭時間,縱容
少年黃○維、張簡○瑜、蘭○庭及施○佑(年籍均詳
卷)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嗣經
警臨檢查獲而知上情,並移送本院裁處。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之陳述。
㈡黃○維、張簡○瑜、蘭○庭及施○佑於警詢之陳述。
㈢現場臨檢紀錄表、現場照片。
㈣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秩字第32號簡易庭
裁定。
三、核被送移人甲○○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後段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
,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再次違反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
人甫於108年2月24日甫因同一事為警臨檢查獲,卻不知警
惕,再次違犯,及其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
非行所生之危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77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