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字第2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中交簡字第25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仟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臺中簡易庭於100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關於「刑法第185條之3」,應更正為「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關於「刑法第185條之3」,應更正為「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王仟志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之規定業於100年
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施行,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而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之內容係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之規定,是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依前開說明,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