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7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786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 孫聯綬 、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
二、請釋明正確相對人。(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僅能對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對於背書人及保證人均不得為之。)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鄭美雲